第三十九条 对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在政治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、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,可评为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或其他单项先进,给予表扬或奖励。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。
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令、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,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处分。
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行文作出。其中开除学籍的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一)学生在校期间,考试有替考(含替别人考试或找他人替考)或其它舞弊行为,情节严重,屡教不改者;
(二)留校察看期满,无明显好转者;
(三)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;
(四)受到所在单位开除公职处分者;
(五)违反学校纪律,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者。
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生违纪处理办法,提出处分意见,逐级上报学校批准。
学生违纪处理办法,另行规定。
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、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,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。